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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9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十三章 工 會
第八十四條 合營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八十五條 合營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合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八十六條 合營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八十七條 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時,工會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董事會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八十八條 合營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合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合營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八十九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合營期限屆滿;
(二)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五)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六)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前款第(二)、(四)、(五)、(六)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第(三)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當對合營企業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合營企業應當依法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當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九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九十四條 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 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構,并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六條 合營企業解散后,各項賬冊及文件應當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