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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五章 審計報告編制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在結束現場審計工作之后進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編制審計報告:
(一) 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二) 編制審計報告初稿;
(三) 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四) 復核、修訂審計報告并最后定稿。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報告的準備工作時,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報告的整體或具體格式;
(二)可能的發送對象,以及報告收件人的姓名和職位;
(三)審計目的、范圍等的表述;
(四)審計計劃或審計委托書;
(五)審計發現的描述;
(六)用以支持審計發現和建議的各種信息,包括:附錄、說明和圖表;
(七)特別敏感的內容,包括:在報告中對于機密內容的披露程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可能性反應,以及內部政策等;
(八)其他需要考慮的重要報告事項。
第二十六條 審計報告初稿由審計項目負責人或者由其授權的審計項目小組其他成員起草。如由其他人員起草時,應當由審計項目負責人進行復核。審計報告初稿應當在審計項目小組進行討論,并根據討論結果進行適當的修訂。編制審計報告充分應當體現審計報告的質量要求。
第二十七條 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審計項目小組應與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及時、充分的溝通。
審計項目小組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應當根據溝通內容的要求,選擇會議形式或個人交談形式。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時,應注意溝通技巧,進行平等、誠懇、恰當、充分的交流。
審計項目小組應當根據溝通結果對審計報告適當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當由被授權的審計項目小組成員以及審計項目負責人、審計機構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嚴格的復核和適當的修訂。審計報告復核、修改后,再經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充分溝通后,由經授權人員簽章,提交給審計項目有責任的機構或個人。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采用以下方法編制審計報告:
(一)考慮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各種合理需求。有些事項或后續審計結果與本次審計結論沒有直接關系或關系不重要,但需審計人員向報告收件人如組織管理當局反映提請關注,此類事項和情況應適當寫入審計報告。
(二)反映被審計對象的相關成績。對被審計單位的突出業績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適當說明。
(三)反映改進的計劃和行動。由于受到審計目標和準備工作的制約,或受到審計過程中新發生情況的影響,審計范圍可能與年度審計計劃或最初擬定的范圍不一致,必要時可在審計報告中指出所改進的計劃與所采取的行動。
(四)揭示導致問題產生的外部不利因素的影響。
(五)采用正面的、積極的語言。對審計過程中揭示的消極的審計發現,在不損害內部審計獨立性和聲譽的前提下,應當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及可能對其造成的不利影響,客觀準確地以被審計單位可接受的語言寫入審計報告。
(六)運用恰當的圖表和腳注。審計報告可以運用適當的圖表和腳注,以增強靈活性,快速準確直觀地揭示和傳遞提供審計信息。
第六章 審計報告的復核、發送和保存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報告的三級復核制度。由審計項目負責人主持現場全面復核;由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主管主持非現場重點復核;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主持非現場總體復核。三級復核的分工,可由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自行決定。各級復核的主持人在必要時可以授權他人行使權力,但責任仍由主持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審計報告復核主要包括形式復核和內容復核。
(一)形式復核。一般包括:
1、審計項目名稱是否準確,描述是否恰當;
2、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可靠;
3、審計日期是否準確,審計報告格式是否規范;
4、審計報告收件人是否為適當的發送對象,職位、名稱、地址是否正確;
5、審計報告是否表示希望獲得被審計單位的回應;
6、審計報告是否需要目錄頁,目錄頁的位置是否恰當,頁碼索引是否前后一致;
7、審計報告中的附件序號與附件的實際編號是否對應;
8、審計報告是否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9、審計報告的復核手續是否完整。
(二)內容復核。一般包括:
1、背景情況的介紹是否真實,語氣是否適當;
2、審計范圍和目標是否明確,審計范圍是否受限;
3、審計發現的描述是否真實,證據是否充分;
4、簽發人是否恰當,簽發人與收件人的級別是否相稱
5、參與審計人員的名單是否列示完整,排名是否正確;
6、報告收件人是否恰當,有無遺漏,姓名與職位是否正確;
7、標題的使用是否適當;
8、審計結論的表述是否準確;
9、審計評價的依據的引用是否適當;
10、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三十二條 審計報告的發送范圍一般限于組織內部,通??筛鶕M織的一般要求和審計活動本身的性質來確定發送對象。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將內部審計報告送交組織外部的相關部門和人員,或者是將審計報告的部分內容呈送組織外部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在決定對外報送內部審計報告時,應當經過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批準程序。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報告的保密性要求,充分考慮審計報告傳遞方式的恰當性。一般應當采取派專人直接傳遞、特快專遞、郵政服務和辦公室當面傳遞等方式進行報告傳遞。
第三十五條 組織應當制定制度性文件,對審計報告的發送對象和各種傳遞方式做出規定,防止報告在傳遞過程中被延誤、丟失或誤投。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保留審計報告副本。審計報告以及其它業務文檔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管理層制定的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納入檔案管理,加以分類并且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在適當的范圍予以公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指南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