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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規范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活動,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各類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政府及非盈利組織的內部審計活動,可結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參照執行。
第四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當體現內部審計項目目標的要求,并有助于組織增加價值。內部審計項目目標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對以下方面的評價:
(一)經營活動合法性;
(二)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組織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組織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履行狀況;
(五)組織財務狀況與會計核算狀況;
(六)組織的風險管理狀況。
第五條 正式立項的審計項目應當在終結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如果存在下述情況之一時,應當根據組織適當管理層的要求和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編制并報送中期審計報告:
(一)審計周期過長;
(二)被審計項目內容特別龐雜;
(三)被審計期間比較長;
(四)突發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組織適當管理層需要審計項目進展情況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審計報告的情況。
中期審計報告不能取代終結審計報告,但中期審計報告能夠作為終結審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中期審計報告不具有終結審計報告的效力。
第六條 編制審計報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性。審計報告應以可靠的證據為依據,實事求是地反映審計事項,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
(二)完整性。審計報告應當做到要素齊全,內容完整,不遺漏審計發現的重大事項。
(三)清晰性。審計報告應當做到邏輯性強、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地闡明事實和結論。避免使用不必要的過于專業性和技術性的復雜語言。文字應當通順流暢,用詞準確,避免使用“幾個、少數、大量”等模糊字眼說明情況。
(四)及時性。審計報告應當及時編制,以便組織適當管理層適時采取有效糾正措施。在保證審計報告質量的前提下,審計報告應當在完成現場審計后盡快編制,經過征求意見和補充修改后分別送達各有關方面。
(五)實用性。審計報告所提供的信息,應當有利于解決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并有助于組織實現預定的目標。
(六)建設性。審計報告不僅應當發現問題和評價過去,而且還應能解決問題和指導未來,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適當的改進建議。
(七)重要性。在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時,應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相關的風險水平和重要性,對于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嚴重差異和漏洞以及審計風險高的領域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有重點的詳細說明。同時,內部審計人員還要考慮被審單位接受審計建議、采取相應措施的成本與效益關系。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該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崗位的要求和責任。復核層次級別的具體設置應當視審計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內部審計機構的規模、人員配置等各種因素而定。
第八條 審計報告可以手工編制,也可以使用計算機軟件自動編制。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需用聯系及綜合性的思維方式、以高超的溝通與合作技能來組織和編寫審計報告。
第二章 審計報告的構成要素
第十條 內部審計報告因審計項目預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一般的內部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簽章;
(六)報告日期;
(七)其它。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標題應能反映審計的性質,力求言簡意賅并有利于歸檔和索引。一般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事項(類別);
(三)審計期間;
(四)其他。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應當是與審計項目有管理和監督責任的機構或個人。一般應當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適當管理層;
(二)董事會或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或者組織中的主要負責人;
(三)組織最高管理當局;
(四)上級主管部門的機構或人員;
(五)其它相關人員。
考慮到各個組織的法人治理結構、管理方式差異,審計報告的送達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