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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十七條 有關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建立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需要制定共同的行為規范,促進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十八條 評估行業協會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向社會公開。不得以會員交納會費數額作為其在行業協會中擔任職務的條件。
會費的收取、使用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評估基本準則和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理評估行業,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將處罰情況及時通報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實施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針對協會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對評估機構依法開展業務進行限制。
第四十三條 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與評估行業協會、評估機構存在人員或者資金關聯,不得利用職權為評估機構招攬業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五條 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工商登記以評估機構名義從事評估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七)未按本法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的;
(九)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評估機構未按本法規定備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