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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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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十三條 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誠實守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從事業務;

  (二)遵守評估準則,履行調查職責,獨立分析估算,勤勉謹慎從事業務;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四)對評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五)對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七)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履行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評估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評估機構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評估業務。

  合伙形式的評估機構,應當有兩名以上評估師;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評估師。

  公司形式的評估機構,應當有八名以上評估師和兩名以上股東,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評估師。

  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為兩名的,兩名合伙人或者股東都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三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評估師。

  第十六條 設立評估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機構備案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業務,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保證評估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

  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其從業行為負責。

  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評估檔案以及相關情況。

  第十八條 委托人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執行評估業務所需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評估機構有權依法拒絕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條 委托人要求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預評估結果情形的,評估機構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 評估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

  (六)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評估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自愿辦理職業責任保險,完善風險防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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