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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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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6年7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評估專業人員

  第三章 評估機構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五章 行業協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資產評估(以下稱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以下稱法定評估),應當依法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第四條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評估業務,應當加入評估機構,并且只能在一個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第六條 評估行業可以按照專業領域依法設立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評估專業人員

  第八條 評估專業人員包括評估師和其他具有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評估從業人員。

  評估師是指通過評估師資格考試的評估專業人員。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評估師專業類別。

  第九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公民,可以參加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第十條 有關全國性評估行業協會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評估師名單,并實時更新。

  第十一條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中因過失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不滿五年的人員,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二條 評估專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以及為執行公允的評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協助;

  (二)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從事業務所需的文件、證明和資料;

  (三)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的非法干預;

  (四)依法簽署評估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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