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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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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七十一條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前款所列行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歸國家出資企業所有。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第七十二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 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四條 接受委托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準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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