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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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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六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 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職條件,任命或者建議任命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國家出資企業的資金或者應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入的;

  (三)違反法定的權限、程序,決定國家出資企業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六十九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未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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