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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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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建設和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孵化基地,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城鄉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

  國家支持利用閑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互聯網平臺向中小企業開放技術、開發、營銷、推廣等資源,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為中小企業創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國家簡化中小企業注銷登記程序,實現中小企業市場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 創新支持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按照市場需求,推進技術、產品、管理模式、商業模式等創新。

  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依法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國家完善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第三十三條 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等環節應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實施。

  國家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防科研和生產活動。

  國家支持中小企業及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參與標準的制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鼓勵中小企業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動建立和發展各類創新服務機構。

  國家鼓勵各類創新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研發設計與應用、質量標準、實驗試驗、檢驗檢測、技術轉讓、技術培訓等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企業技術、產品升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拓寬渠道,采取補貼、培訓等措施,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幫助中小企業引進創新人才。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型企業等創造條件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培養專業人才。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三十八條 國家完善市場體系,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監管制度,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營造中小企業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三十九條 國家支持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服務外包、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系,帶動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

  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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