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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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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瀏覽字號: 大 中 小 來源: 中國人大網 2017年9月1日 20:09:59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財稅支持

  第三章 融資促進

  第四章 創業扶持

  第五章 創新支持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七章 服務措施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 國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范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務院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全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征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二章 財稅支持

  第八條 中央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九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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