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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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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六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三)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五)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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