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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十條 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完成統計任務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共享。制定機關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可以共同使用獲取的統計資料。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和責任等作出規定。
第五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履行統計職責,在統計業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鄉、鎮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征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本地方、本部門的統計調查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統計基礎工作,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
第三十五條 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從事統計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統計業務知識,參加統計執法培訓,并取得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印制的統計執法證。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對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不得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公布舉報統計違法行為的方式和途徑,依法受理、核實、處理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下列情形屬于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對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二)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
(三)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營利性統計調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或者采用下發文件、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
(一)違法制定、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項目;
(二)未按照規定公布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未執行國家統計標準;
(四)未執行統計調查制度;
(五)自行修改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資料。
鄉、鎮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