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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十九條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二十條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并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因物種保護目的確需采用野外種源的,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條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個體且其親本也在人工控制條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條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并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 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專用標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