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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1988 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 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五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