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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 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野生動物野外分布區域、種群數量及結構;
(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生態狀況;
(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
(四)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情況等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第十二條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確定并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引入外來物種、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等人為干擾、威脅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和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 生動物的,應當征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各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于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救助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并按照規定制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加強對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對瀕危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有關野生動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建立國家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基因庫,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第十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