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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二十條 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商務部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商務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 利害關系方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后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
商務部認為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該資料概要。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 商務部應當允許申請人和利害關系方查閱本案有關資料;但是,屬于按保密資料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商務部應當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終裁決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終裁決定前,應當由商務部將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
第二十六條 反傾銷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傾銷幅度低于2%的;
(四)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五)商務部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
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
第四章 反傾銷措施
第一節 臨時反傾銷措施
第二十八條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一)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二十九條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自反傾銷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