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國際經濟法 >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2001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28號公布 根據2004年3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傾銷措施。

  第二章 傾銷與損害

  第三條 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

  第四條 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二)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

  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確定正常價值;但是,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

  第五條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進口產品有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的,以該價格為出口價格;

  (二)進口產品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其價格不可靠的,以根據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但是,該進口產品未轉售給獨立購買人或者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的,可以以商務部根據合理基礎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

  第六條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

  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

  傾銷幅度的確定,應當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或者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逐筆交易的基礎上進行比較。

  出口價格在不同的購買人、地區、時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難以比較的,可以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單一出口交易的價格進行比較。

  第七條 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八條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包括傾銷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者相對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或者消費的數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傾銷進口產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二)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包括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削減或者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壓低等影響;

  (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

  (四)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五)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傾銷因素歸因于傾銷。

12345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