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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條約、協定,以中文和締約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必要時,可以附加使用締約雙方同意的另一種第三國文字,作為同等作準的第三種正式文本或者作為起參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經締約雙方同意,也可以規定對條約、協定的解釋發生分歧時,以該第三種文本為準。
某些屬于具體業務事項的協定,以及同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經締約雙方同意或者依照有關國際組織章程的規定,也可以只使用國際上較通用的一種文字。
第十四條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的雙邊條約、協定的簽字正本,以及經條約、協定的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核證無誤的多邊條約、協定的副本,由外交部保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締結的雙邊協定的簽字正本,由本部門保存。
第十五條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或者加入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公布。其他條約、協定的公布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集》。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由外交部按照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需要向其他國際組織登記的,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該國際組織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國際組織締結條約和協定的程序,依照本法及有關國際組織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的修改、廢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該條約、協定的締結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