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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七條 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前款規定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條約、和平條約等政治性條約;
(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
(三)有關司法協助、引渡的條約、協定;
(四)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協定;
(五)締約各方議定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
(六)其他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
條約和重要協定簽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審核;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予以批準。
雙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準后,由外交部辦理與締約另一方互換批準書的手續;多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準后,由外交部辦理向條約、協定的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交存批準書的手續。批準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外交部長副署。
第八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范圍以外的國務院規定須經核準或者締約各方議定須經核準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簽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核準。
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經核準后,屬于雙邊的,由外交部辦理與締約另一方互換核準書或者以外交照會方式相互通知業已核準的手續;屬于多邊的,由外交部辦理向有關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交存核準書的手續。核準書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長簽署。
第九條 無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準或者國務院核準的協定簽署后,除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締結的協定由本部門送外交部登記外,其他協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條 締約雙方為使同一條約、協定生效需要履行的國內法律程序不同的,該條約、協定于締約雙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會方式相互通知后生效。
前款所列條約、協定簽署后,應當區別情況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批準、核準、備案或者登記手續。通知照會的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第十一條 加入多邊條約和協定,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決定。
加入多邊條約和協定的程序如下:
(一)加入屬于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范圍的多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審查后,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審核;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加入的決定。加入書由外交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二)加入不屬于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列范圍的多邊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審查后,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作出加入的決定。加入書由外交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第十二條 接受多邊條約和協定,由國務院決定。
經中國代表簽署的或者無須簽署的載有接受條款的多邊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審查后,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作出接受的決定。接受書由外交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