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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視角下的經濟糾紛化解實例

主講老師:王萬旭 課程時長:00:57:12 14101人已學

民法典視角下的經濟糾紛化解實例
主講:王萬旭
? 目 錄
一、情勢變更的適用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三、借款合同
四、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相關問題
五、個體工商戶的債務相關問題
六、債務抵消的問題
七、合同條款的解釋問題
一、情勢變更的適用
法條表述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1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年度全省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之四:肖某訴劉某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確認定“雙減”政策背景下情勢變更之案例
案情概要
原告肖某租賃被告劉某峰房屋用于經營兒童機器人教育培訓機構,雙方簽訂自2018年3月15日至2028年3月15日的十年期租賃合同,約定月租5 500元,并約定提前解約方應賠償另一方經濟損失。協議生效時,肖某一次性支付16 500元作為履約押金,肖某按約定支付租金至2021年6月15日。
2021年5月5日,肖某聯系劉某峰表示因人手不夠不再租賃劉某峰房屋,自愿多支付一個月房租并要求劉某峰退回押金,劉某峰認為肖某違約不同意退押金,肖某以受“雙減”政策影響,存在情勢變更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劉某峰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劉某峰返還其房屋租賃押金16 500元。
法院判決
原告肖某提出解除租賃合同時間為“雙減”政策發布之前,當時的理由并非受“雙減”政策影響無法繼續經營,且原告肖某經營教育培訓機構范圍為非學科類培訓,不會因為“雙減”政策而必然關停,不符合適用情勢變更條款的時間和結果要件,因此未支持原告肖某以“雙減”政策作為情勢變更事由要求免除違約責任的主張,結合肖某違約提前解除合同給劉某峰造成的損失情況,判決被告劉某峰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肖某房屋押金8 25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教育培訓機構以受“雙減”政策影響為由起訴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適用情勢變更條款免除違約責任的典型案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7月19日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大量教育培訓機構面臨經營范圍調整,引發了租賃合同解除的法律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首次以法律條文形式規定情勢變更,本案緊扣該條文立法背景和目的,從時間和結果兩個維度比較分析,對提出解除租賃合同時間發生于“雙減”政策之前、可開展非學科類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不會因為“雙減”政策必然關停的情形,不認定“雙減”政策為教育培訓機構履行租賃合同的情勢變更情形。該案既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也為該類型糾紛的化解提供了借鑒參考,避免教育培訓機構以“雙減”政策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時擴大適用情勢變更條款,過多以法律突破合同的相對約束力,維護市場主體平等契約中的信賴利益和交易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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