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創新采購的適用情形
《辦法》第三條 采購項目符合國家科技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有利于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目標任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創新采購方式采購:
(一)市場現有產品或者技術不能滿足要求,需要進行技術突破的;
(二)以研發創新產品為基礎,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決方案,能夠顯著改善功能性能,明顯提高績效的;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合作創新采購項目立項要求
采購項目符合國家科技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有利于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目標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支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催生新發展動能,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合作創新采購的適用情形
《辦法》將合作創新采購具體的適用限定為三種情形:
一是市場現有產品或者技術不能滿足要求,需要進行技術突破的;
二是以研發創新產品為基礎,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決方案,能夠顯著改善功能性能,明顯提高績效的;
三是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兜底條款,為今后財政部根據實踐發展需要調整適用范圍,留下制度接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二條規定,對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國家通過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范推廣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夠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或者能夠形成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新產業的;
(二)能夠顯著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
(四)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五)能夠促進現代農業或者農村經濟發展的;
(六)能夠加快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三)安全審查與涉密合作創新采購項目
合作創新采購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科技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有利于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目標任務,可能涉及國家安全。
《辦法》第六條規定,合作創新采購應當落實國家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國家有關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合作創新采購活動開展安全審查。
合作創新采購的研發活動實施地點
《辦法》第九條規定,合作創新采購的研發活動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
《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國境內,是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區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金馬等單獨關境地區。
涉密合作創新采購項目
《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作創新采購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其采購代理機構委托、供應商資格條件、競爭范圍、信息發布等按照涉密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