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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審計要點及案例分析

主講老師:徐崢 課程時長:01:19:48 10706人已學

4.制訂審計計劃
注冊會計師應為破產案件審計工作制定總體審計策略,以確定審計范圍、方向、時間安排和如何調配審計資源,并指導制定具體審計計劃。
具體審計計劃比總體審計策略更加詳細,內容包括項目組成員擬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具體審計計劃一般包括被債務人或破產企業的基本情況、審計范圍和目的、審計分工、時間和溝通安排、擬實施的審計程序、專家的參與等事項。
鑒于破產案件審計的特點,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舞弊事項,應及時修改審計計劃并采取相關的應對措施。
(三)執行審計工作——破產審計
1.主要工作內容
對破產受理日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等內容。
(1)賬務清理:主要是對債務人的各類庫存現金、各種銀行賬戶、有價證券、內部資金往來等基本賬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確保債務人賬相符,賬證相符。
(2)資產清查:主要是通過實物盤點結合核對賬務、清理資產結合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方式對債務人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和核實。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對外投資、賬外資產、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
(3)價值重估:對債務人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流動資產和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應取得評估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4)損溢認定:對債務人的各項資產損溢及相關資金掛賬,應取得合法依據進行認定。
2.破產審計的清查損失認定原則
(1)對清查出的由于會計技術性差錯引起的資產不實,不屬于資產損失的范圍,應依據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差錯更正辦法進行審計調整。
(2)對已喪失了使用價值或者轉讓價值、不能為債務人帶來經濟利益的賬面無效資產,應取得合法證據,經管理人報債權人會議核準后作為損失予以處理。
(3)對盤盈的各項資產、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應取得合法證據,經管理人確認后作為潛盈予以處理。
(4)各項資產損失或潛盈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
3.各項資產損失或潛盈的合法證據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收集到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債務人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①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②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③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④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及清償文件;⑤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⑥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⑦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⑧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2)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鑒定機構等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或鑒證意見書。
(3)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是指對債務人財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相關資金掛賬等情況的內部證明,主要包括:①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②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③資產盤點表;④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⑤其他鑒定文件或資料。
4.實質性程序
(1)貨幣資金
注冊會計師除了盤點現金、函證銀行賬戶余額外,應重點檢查貨幣資金的完整性、貨幣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重點關注破產申請受理前是否存在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債務,支付虛構債務、變相轉移資金等行為。
此外,應獲取債務人所有涉訴案件清單(包括所有一審、二審以及執行案件),執行案件閱卷資料,檢查債務人被申請執行案是否已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款項在破產受理后是否劃轉回管理人賬戶,債務人申請執行的款項是否及時收回,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賬務調整。
①庫存現金
A.核對管理人接管的現金金額與賬面現金余額是否相符;并核對審計基準日的庫存現金日記賬與總賬、報表的金額是否相符。
對于不相符的情況應查明原因,如屬于單據未及時入賬,應搜集未入賬的單據并予以補入賬;如屬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賬款不符,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B.盤點現金,倒推至審計基準日,并區分不同幣種與賬面記錄進行核對。如管理人庫存現金存放在兩處或兩處以上的,應同時實施監盤,關注是否存在賬外小金庫。如有充抵庫存現金的借條、未提現金支票、未作報銷的原始憑證,應在盤點表中備注說明,作為補入賬相關依據?,F金盤點表應經由管理人出納、負責人簽字確認。
C.現金短缺:應區分接管前后,取得經原管理層或管理人負責人簽字蓋章的短缺說明,或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或司法涉案材料等,并作適當調整;如無法查明原因,應要求原管理層或管理人按權限核準后作出適當的調整。
D.抽查破產受理前一年內的大額庫存現金收支。檢查原始憑證是否齊全、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賬務處理是否正確等。
②銀行存款
A.核對接管日的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轉至管理人賬戶的銀行存款金額是否相符;同時核對審計基準日的各開戶銀行對賬單余額與賬面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相符。
對于不相符的情況應查明原因并區分接管前后,如屬于審計基準日前的單據未及時入賬,應搜集未入賬的單據并作補入賬調整;如屬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賬款不符,應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B.函證審計基準日的銀行存款余額,關注是否有質押、凍結等使用權受限的款項。
C.注冊會計師獲取債務人《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或在管理人財務人員陪同下到人民銀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查詢、打印債務人《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并與債務人賬面銀行賬戶進行核對,重點關注是否存在賬外銀行賬戶。
D.債務人如有外幣銀行賬戶,注冊會計師還應執行以下程序檢查外幣銀行賬戶的完整性。
a.查閱債務人的公章使用登記,檢查有無申請開立外幣銀行賬戶使用公章的情況,如有,檢查該賬戶是否已列入債務人的銀行賬戶賬簿中?;蛳蜇撠煴9芫W銀密鑰的人員獲取債務人開通網銀的賬戶清單,實地觀察該人員登錄債務人網銀系統,打印相關銀行開立的所有銀行賬戶清單,并與債務人賬面記錄的信息進行比較,以檢查其完整性。
b.如可行,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與管理人財務人員一同前往債務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現場查詢債務人的外幣銀行賬戶情況。
E.將銀行對賬單(或注冊會計師親自調取的銀行流水)和銀行日記賬進行核對,檢查有無未入賬的大額收支記錄。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選擇以下銀行賬戶進行核對:基本戶,余額較大的銀行賬戶,發生額較大且收付頻繁的銀行賬戶,發生額較大但余額較小、零余額或當期注銷的銀行賬戶等。針對同一銀行賬戶,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a.選定同一期間(月度、年度)的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賬單的發生額合計數(借方及貸方)進行總體核對。
b.對銀行對賬單及債務人銀行存款日記賬記錄進行雙向核對,即在選定的賬戶和期間,從債務人銀行存款日記賬上選取樣本,核對至銀行對賬單,檢查銀行存款記錄完整性;以及自銀行對賬單中進一步選取樣本,與債務人銀行存款日記賬記錄進行核對,檢查銀行存款記錄真實性。
F.抽查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的大額銀行存款收支的原始憑證,檢查原始憑證是否齊全、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是否相符、賬務處理是否正確等內容。檢查是否存在非營業目的的大額貨幣資金轉移,并核對相關賬戶的進賬情況;如有與債務人生產經營無關的收支事項,應查明原因并作相應的記錄。
G.在細節測試中對銀行回單等憑證存在的異常情況保持警惕。如存在疑慮,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銀行官網中的電子回單驗證網頁(如有)查詢電子回單的內容并比對;此外,如有必要,也可經授權通過債務人的“回單卡”或單位結算卡在適用銀行營業網點的自助服務機直接打印一定期間的銀行對賬單(帶有對手方信息字段)。
H.結合貨幣資金收支原始憑證檢查,關注收付的銀行賬戶是否均在賬上核算,是否屬于債務人已開立的銀行賬戶。如發現存在賬外銀行賬戶,注冊會計師應獲取該賬戶流水,并對每一筆存取金額進行辨認,將其中屬于債務人的收支款項補記入賬。
I.如發現債務人銀行存款賬戶戶名為個人,注冊會計師獲取該個人的書面聲明(如可行),并獲取該個人銀行對賬單或調取該個人賬戶流水與賬面記錄核對,檢查有無屬于債務人未入賬的大額收支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③其他貨幣資金
A.核對管理人接管的其他貨幣資金余額與接管日的賬面金額是否相符;同時核對審計基準日的其他貨幣資金對賬單余額與當日的賬面金額是否相符。
B.函證審計基準日的其他貨幣資金余額,關注是否有質押、凍結等使用權受限的款項。
C.獲取債務人與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簽訂的協議,開戶信息等資料,了解其用途和使用情況,同時向第三方平臺函證賬戶余額(如可行)。
D.獲取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流水,并與賬面記錄進行核對,對大額交易考慮實施進一步的檢查程序。
E.結合函證情況,檢查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等的協議和審批文件,對比票據開立,檢查保證金與相關債務的比例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特別關注是否存在有保證金發生而債務人無對應保證事項的情形。
F.對于存出投資款,跟蹤資金流向,并獲取相關的批準文件、開戶資料、授權操作資料等。如果投資于證券交易業務,通常結合相應金融資產項目審計,核對證券賬戶戶名是否與債務人相符,獲取證券公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的交易流水,抽查大額的資金收支,關注資金收支的賬面記錄與資金流水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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