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 繼續教育> 全部課程> 專業拓展知識> 財經相關法規

新《公司法》修訂解讀

主講老師:趙曉樸 課程時長:00:54:02 9520人已學

? 目 
一、前言
二、新《公司法》修改亮點
三、新《公司法》部分法條對比分析
一、前言
案例1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魯03民終2783號 |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瑞農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區尊賢路1766號。
法定代表人:馬貴永,執行董事兼經理。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馬貴永,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現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艷萍,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漢族,現住淄博市張店區。
訴稱
淄博瑞農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馬貴永上訴請求:1撤銷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2)魯0391民初54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求或發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確認上訴人淄博瑞農機械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確認上訴人淄博瑞農機械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并在此基礎上判令上訴人淄博瑞農機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淄博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撤銷依據上述決議、修正案做出的變更登記依據錯誤,理由如下:根據判決可知,一審法院做出以上認定的依據是上訴人《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需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的規定。上訴人認為該條不能適用于本案,這是因為對于因經營期限屆滿公司解散的條件在章程中有明確約定。《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可以解散”其中第一項規定“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又無意延長營業期限的”,根據該規定因營業期限屆滿導致公司解散的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營業期限到期;二是股東無意延長營業期限。二者缺一不可。特別是第二項條件,如果出現股東決定繼續經營的情況,則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條件,公司不能解散?,F公司兩名股東,其中上訴人馬貴永堅決要求延長營業期限,而田艷萍則表達了無意延長營業期限的意思表示,股東意見沒有形成一致。對于此種情況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以及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解決,其中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本案中,上訴人馬貴永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已持有上訴人公司71.4286%的股權,已超過3分之2表決權,其通過股東會對延長上訴人公司經營期限的方案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又在此基礎上修改《公司章程》的行為完全符合以上規定,合法有效,應予維持。一審期間上訴人曾幾次提出以上意見卻為一審法院故意忽視,導致錯誤適用《公司章程》,使人民法院的判決失去了應有的公正性,損害了上訴人公司及馬貴永的合法權益。還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決議不成立是前提,撤銷是一個結果,二者互為因果,并不沖突。綜上,一審判決依據錯誤且被上訴人的訴求已超過60日期限,已喪失訴權。為維護上訴人公司及馬貴永的合法權益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公正處理。
一審訴稱
田艷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確認被告2020年9月9日股東會決議不成立,2020年9月9日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
2.判令被告向工商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撤銷上述相關工商變更登記。
一審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成立于2010年9月1日,后多次變更登記事項,現注冊資本3 500 000元,2018年1月10日至今的股東和出資情況為第三人出資額2 500 000元,原告出資額1 000 000元,登記機關為淄博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被告2012年6月10日的公司章程內容為:第二條,住所,淄博市高新區趙莊工業園;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需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被告股東會決議顯示:被告于2020年9月9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內容及時間已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共有股東2名,實到2名,代表公司100%表決權,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由第三人主持,會議通過舉手表決的方式一致通過以下決議:1.同意公司住所變更為淄博市高新區××路××號;2.同意公司營業期限變更為長期;3.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決議下方有原告和第三人的簽名和被告的蓋章。同日,被告的章程修正案內容為:經被告股東會決定,同意將公司章程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作以下修改:第二條,公司住所,淄博市高新區尊賢路1766號;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
2020年9月14日,被告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住所變更為淄博市高新區××路××號,營業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2021年9月7日,第三人向原告發送短信,提出股權轉讓等事宜,原告回復短信同意面談,同日雙方的微信也是約談。之后,雙方互有發函。2022年1月23日,原告微信通知第三人,不認可公司存續,不會參加股東會。庭審中,被告和第三人認可,2020年9月9日被告的股東會原告沒有參會,決議上原告的簽名系他人代簽。
一審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2020年9月9日,被告的股東會決議原告沒有參會,決議上原告的簽名系他人代簽,該股東會決議系偽造。按照被告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需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的規定,涉案股東會決議未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第(四)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的規定,原告主張涉案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相應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被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相應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一審判決
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一、確認被告淄博瑞農機械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二、確認被告淄博瑞農機械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三、被告淄博瑞農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淄博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撤銷依據被告淄博瑞農機械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9日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做出的變更登記。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淄博瑞農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公司決議是一種團體性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欠缺成立要件時,為法律行為不成立;同理,當公司決議欠缺成立要件時,為決議不成立。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決議的成立的前提是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開會議,但依據公司法第37條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在該案庭審中上訴人均認可2020年9月9日的股東會被上訴人沒有參會,決議上被上訴人的簽名系他人代簽?,F訴爭股東會決議中被上訴人的簽字并非其本人書寫,被上訴人亦未對訴爭決議內容進行確認,其主張涉案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本案系被上訴人以其對訴爭股東會決議不知情為由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未成立,該決議是否成立并非以決議內容是經過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的表決為依據。上訴人關于馬貴永持有上訴人公司71.4286%的股權,已超過三分之二表決權,其通過股東會對延長上訴人公司經營期限的方案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進而修改《公司章程》的行為合法有效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