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內容解讀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行為,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公平競爭,推動提升審計質量,維護利益相關方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以及國有控股公司。本辦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應當同時符合本辦法中關于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的規定。
判斷下列哪些類型的企業需要適用本辦法?
A.國有企業
B.擬進行IPO的民營企業
C.A股上市公司
D.港股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