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責任審計基本概述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及作用
1.概念
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經濟責任審計審誰?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主要領導人員;
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下級單位正職領導職務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黨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其他主要領導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