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投標與廢標的認定
主講:張斌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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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投標的情形有哪些
二、哪些情形應當廢標,廢標后如何處理
三、合格供應商不足三家必須廢標嗎
一、無效投標的情形有哪些
(一)否決投標的基本原則
1. 法律、法規、規章中明確規定否決投標的條款,無論招標文件中是否標明,均應當否決
2. 招標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標明的否決投標的條款,并且投標人不響應的
3. 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招標文件中也沒有標明為實質性的要求和條件,不得用來否決投標
(二)法定“否決投標”情形
1. 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2. 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競標人
3. 與采購人、其他投標人、評標專家或者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4. 向采購人、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5. 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
6.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7. 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
8. 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失信黑名單
9. 不具備或者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實質性要求,或者資格證明文件不全
10. 報價超過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或者為存在履約風險的低價
11. 聯合體投標,未提供各方責任和義務的證明文件
12. 承諾的投標有效期不足
13.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后,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否決投標的前提是既未經單位蓋章,也沒有單位負責人簽字,有其一就不應當否決投標……既蓋章又簽字不符合鼓勵交易原則
如果只有代理人簽字,沒有授權委托書,也沒有投標單位蓋章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簽字蓋章應主要針對投標函,如果泛化到各個部分,會導致無謂的和過多的否決投標,不符合鼓勵交易原則
某招標項目,要求投標文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A公司蓋的是合同章,是否應當否決其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