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驗收
主講:張斌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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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了釆購人,還有誰能參與履約驗收
二、履約驗收的方式及驗收結果公告
一、除了釆購人,還有誰能參與履約驗收
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版本《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驗收時應當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參與,參與驗收的供應商意見應當作為驗收書的組成部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
第二十四條 履約驗收方案要明確履約驗收的主體、時間、方式、程序、內容和驗收標準等事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及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作為驗收的參考資料。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驗收內容要包括每一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履約情況,驗收標準要包括所有客觀、量化指標。不能明確客觀標準、涉及主觀判斷的,可以通過在采購人、使用人中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轉化為客觀、量化的驗收標準。
分期實施的采購項目,應當結合分期考核的情況,明確分期驗收要求。貨物類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工程類項目的驗收方案應當符合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
履約驗收方案應當在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