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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與變更

主講老師:方賽飛 課程時長:01:03:15 15073人已學

政府采購需要經過嚴格的采購程序,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那么政府采購合同可以變更么?如何變更? 本課程通過對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要點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講解說明。幫助廣大學員們充分了解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情況與變更條件。 方賽飛老師曾為全市各財政部門、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等多次開展政府采購專題講座。授課經驗豐富全面,擅長深入淺出分析政府采購的重難點問題。
一、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一)一般規定
(二)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一般規定
《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八號 )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時間: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注意結合: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第658號)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 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與變更

  • 一、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 二、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要點

  • 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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