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一)一般規定
(二)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一般規定
《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八號 )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時間: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注意結合: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 第658號)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