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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原則與保密原則

主講老師:方賽飛 課程時長:01:14:41 12122人已學

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回避原則與保密原則設置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采購的公平性,它們作為政府采購領域里的重要制度,不僅關乎保障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維護采購公平,對采購成敗也至關重要。 本次課程針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回避原則和保密原則的相關政策規定與實務應用進行講解,幫助學員厘清政策脈絡,區分政府采購活動中各主體回避與保密原則的適用情況,從而有效主張自身權益、規避違規風險。 方賽飛老師,現任湖州市財政局、吳興區財政局、安吉縣財政局、德清縣財政局等財政部門顧問律師,曾為各財政部門、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等多次開展政府采購專題講座,并提供政府采購全流程法律服務。課程講解清晰易懂、語言精煉、總結到位。
回避原則與保密原則
主講:方賽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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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原則
二、保密原則
一、回避原則
(一)相關規定
(二)案例分析
(一)相關規定
1回避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2應該回避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第一款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第一款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第十六條第三、四款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注:第十三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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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保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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