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企業單位與事業單位
政府機關具有權威性,其所制定的政策對整個社會組織都具有約束力,在對外行政管理職能上,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機關有領導或指導的關系。
事業單位主要從事公共服務活動,事業單位之間不存在領導或指導的關系,其存在和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社會公益。
企業是以盈利為根本目的的經濟組織。
事業單位在我國政府的實際管理中,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布局上都屬規模龐大、情況復雜之列。
有些事業單位名不副實,政事不分與事企不分的現象嚴重。
對事業單位的總體情況來分析,可概括出如下特征:
1.公共服務性
公共服務性是事業單位最基本、最鮮明的特征。
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政府組織不盡相同。
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大多是純公共產品,如國防、治安、法律等。
事業單位主要是提供準公共產品,如教育、科研、醫療等。
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必然是以強制性的公共稅收、公民及其代表的投票權為基礎。
事業單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更多地體現為服務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契約關系”。
這種社會服務不以公共權力為基礎,不具有強制性。
對于事業單位所提供的教育、衛生、圖書館等“準公共產品”,公民可以選擇服務,也可以拒絕或放棄。
由此可見,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產品基本上是根據整個社會的需要,從具體的事務中體現一種公共服務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