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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監管政策與實務

主講老師:李莎 課程時長:01:08:07 14462人已學

(三)境外投資的法律風險
1.違法風險:這里所說違法,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既包括投資者母國對于本國企業投資行為的引導和規范,也包括投資東道國對外來投資者的約束和限制。以我國為例,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法律制度一般包括項目審批、投資引導和外匯管理三個部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而針對投資東道國而言,其本國的外資法、公司法、勞動法、稅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法規一般都有專門針對外來投資者的規定。企業直接違反了相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就將直接導致其承擔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企業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往往較大。
2.違約風險:企業在境外投資經營的過程中,交易方有可能是政府、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的投資合同書往往就成為了直接規定彼此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假如雙方主體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違反了相應的約定,對違約方而言不單是投資誠信的喪失,亦是其金錢、人力等資源的損失。所以這類風險往往以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而告終。
3.侵權風險:此處的侵權是指投資方在境外投資的過程中侵害相對方物權和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行為。以境外投資自然資源的企業為例,東道國的相應法律主體對于其本國的自然資源往往都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性的權利;其相應產品的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亦受其本國的法律加以保護。外來投資者只有以謹慎的態度加以待之,否則將要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風險 。
4.于行使權利的風險:法律除了有規范和制約人們行為的作用外,更多體現的是對權利主體合法利益的保護作用。對于境外投資者而言,若東道國合作方主體侵害了其利益的實現,投資者必須積極地維護法律賦予其的合法權益,才能避免相應不利后果的發生,假如投資者于行使權利,尤其是訴權,往往會因訴訟時效而無法享有法律的保護 。
(四)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1.涵義:《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是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制定。由商務部于2014年9月6日發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2.制定目的:為了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進一步確立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有利于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進程;同時,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導向,有利于促進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3.適用對象: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4.主要內容:《辦法》共5章39條,包括總則、備案和核準、規范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
其中,總則是立法依據。備案和核準規定了境外投資企業的備案程序與經營范圍。規范和服務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務內容外,增加了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的要求?!胺韶熑巍痹黾恿藢ζ髽I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備案或核準、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出現違反境外投資總體原則情形等的處罰措施,并加大了處罰力度。“附則”進一步明確企業境外再投資的相關規定。
案例1
 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監管案例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2018年4月至11月,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盡到審核職責,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改行給予警告,處于罰款297.48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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