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監管及處罰概述
(一)金融監管內涵
1.定義
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綜觀世界各國,凡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無不客觀地存在著政府對金融體系的管制。
(一)金融監管的內涵
2.涵義
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約束、管制,使它們依法穩健運行的行為總稱。
廣義的金融監管除主管當局的監管之外,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督以及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等。
(二)金融監管的原則
1.依法管理原則。
2.合理、適度競爭原則。
3.自我約束和外部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4.安全穩定與經濟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5.母國與東道國共同監管原則。
(三)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1. “市場失靈”需要金融監管
完全競爭的市場在現實世界中是不存在的。市場在某些情況下會失去其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降低經濟運行的效率,即出現“市場失靈”。
金融市場上存在市場失靈的具體表現:
(1)負外部性效應
(2)壟斷
(3)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
2.金融業的特殊性
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業存在內在風險,因為經營對象具有特殊性,其面臨風險是具有客觀必然性的。金融業經營的高負債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對宏觀經濟的極大破壞性。金融業的公共性特征,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及其成果對社會公眾會產生影響,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