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法重難點解析
主講:王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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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表述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解說
本條是對合伙企業的基本形式及其本質特征的規定。
合伙協議:標的為合伙人的共同營業。合伙人所負的義務不是給付義務,而是共同經營合伙事業的義務。
義務特點:大多具有持續性。體現為合伙人之間長期、穩定的共同經營關系。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組成的長期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即為合伙企業。
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合伙人。
現行《合伙企業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形式。擴大合伙人的范圍,將給市場主體以更多的投資選擇,有利于市場主體資源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