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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法重難點解析

主講老師:王萬旭 課程時長:00:52:06 9538人已學

法條表述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說: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的特別規定
本條規定具體有以下幾層含義:
一、從法律上肯定了由一個自然人設立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并且以投資人的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的存在。
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用以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財產范圍不限于是投資人的個人財產,而是投資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此時,在實際承擔企業債務責任時,不必要也不應當將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從其家庭共有財產分離出來。
三、個人投資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前提:明確說明要件。
該投資人在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明確是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否則個人財產擔責。
四、注意事項。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如果明確了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應當將這一情況在有關登記申請文件中載明,以作為將來投資人履行企業債務責任的依據。
案例2
 孟智麗、孟憲靜與企業有關的糾紛案
案情概要
2003年4月8日,孟智麗出具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載明,企業名稱石嘴山市蓬萊賓館,投資人孟智麗,出資方式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家庭成員孟憲靜。
2003年4月10日,孟憲靜出具授權委托書一份,明確孟憲靜將大武口區朝陽西街6號石嘴山市蓬萊賓館交于孟智麗代其行使財產經營權。2003年4月16日,石嘴山市蓬萊賓館注冊成立,負責人孟智麗,注冊資本5 880 000元,類型為個人獨資企業。2002年3月28日,孟憲靜與案外人張某某簽訂《蓬萊飲食娛樂城轉讓合同》一份,約定張某某將其自建取得的蓬萊飲食娛樂城以3 580 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孟憲靜。  
2013年12月16日,孟憲靜與案外人郭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孟憲靜將坐落于大武口區朝陽西街6號商業用房以5 000 000元價格出售給郭某某。孟憲靜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孟憲靜為石嘴山市蓬萊賓館的實際出資人。
一審判決
雖然石嘴山市蓬萊賓館注冊登記的負責人即投資人為孟智麗,但依據孟憲靜提交的證據結合其當庭稱述,能夠認定石嘴山市蓬萊賓館實際投資人為孟憲靜,故孟憲靜主張確認其為該企業的實際投資人的訴訟請求,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判決
二審中,孟憲靜明確其請求確認其為石嘴山市蓬萊賓館的唯一實際出資人。孟憲靜提交的收條、《蓬萊飲食娛樂城轉讓合同》可以證實其從他人處購買的房產作為《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注冊資金情況說明書》注冊資金中固定資產出資,但孟憲靜未提交證據證實其除以房產作為石嘴山市蓬萊賓館的出資之外,還進行了其他出資,故孟憲靜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請求確認其為石嘴山市蓬萊賓館的唯一實際出資人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法條表述
第二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解說:個人獨資企業享有申請貸款權、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的一種形式,與公司、合伙企業等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它們之間僅僅存在著投資形式與責任形式的不同。因此,企業所享有的權利,只要不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相沖突,個人獨資企業都同樣享有。
一、依法申請貸款權
個人獨資企業享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申請貸款的權利。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企業,可以歸入“其他經濟組織”而屬于貸款通則規定的借款人。
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相對獨立企業組織的法定權利。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是有償取得,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二是無償取得,是通過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對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享有專用權;個人獨資企業有權設立分支機構;有權自主經營、招聘職工;有權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有權自主制定價格;個人獨資企業有權申請商標、專利,獲得商標權和專利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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