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導引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寧某多次使用個人筆記本電腦,非法登陸智島陽光信息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分配給各景區的帳號,訪問后臺數據,查看該公司后臺存儲的客戶資料,包括客戶姓名、手機號碼、訂單數、下單時間、交易價格信息;景區客戶購票入園人數、訂單數量;該公司客戶持“陽光卡”在各個景區的使用情況等。后寧某擅自將非法獲取的上述數據下載、保存。經電子數據檢查,寧某非法獲取鳳凰嶺、南山、森林公園、西島、千古情、呀諾達景區公民個人信息共18733條;寧某非法獲取檳榔谷景區公民個人信息共9999條;非法獲取公民“下單時間信息”共計113887條。
參考: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瓊02刑終1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