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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王秀荷 課程時長:00:50:41 14698人已學
2.租賃準則
(1)2020年5月28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完成了對國際租賃準則的修訂。該修訂為承租人提供了一種實務變通方法,將較大程度減輕承租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對租金減讓會計處理的成本。
2021年2月11日發布了《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意見征求稿,將實務簡化處理方法由原來僅適用于2021年6月30日前的租賃付款額,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前的租賃付款額,以進一步降低承租人的準則執行成本。
2021年3月31日發布了《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正式稿,對其2020年5月28日發布的《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進行修訂,即將原來的“減讓僅針對2021年6月30日前原本應到期的租賃付款額”修改為“減讓僅針對2022年6月30日前原本應到期的租賃付款額”,其他適用條件不變。
2020年6月24日,我國財政部印發了《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簡化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的會計處理,減輕企業負擔。
2021年4月9日,我國財政部辦公廳就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范圍征求意見。時間也是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前的租賃付款額。
2021年5月26日,財政部正式發布《關于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財會〔2021〕9號),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修訂了《售后租回中的租賃負債》
2022年9月22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以下簡稱理事會)發布了《售后租回中的租賃負債》,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進行了修訂。要求求企業采用一般租賃的后續會計處理方法對售后租回中的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進行后續會計處理。也即賣方兼承租人對售后租回中的租賃負債進行后續計量以確定“租賃付款額”或“變動后租賃付款額”時,不得確認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利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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