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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李慶賀 課程時長:01:19:22 8785人已學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解讀
主講:李慶賀
? 目 錄
一、概述
二、采購需求
三、采購實施計劃
四、風險控制
五、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一、概述
(一)政府采購
1.定義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
【解釋】
1.采購: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2.貨物: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3.工程: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4.服務: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2.政府采購當事人
3.政府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一來源采購;
(5)詢價;
(6)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
①公開招標指采購人或者代理采購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方式。
②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③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采購工程,應納入政府采購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各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④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邀請招標(選擇性招標)——邀請3家以上供應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②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競爭性談判——與不少于3家供應商談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①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②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③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單一來源采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①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
②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③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5)詢價
①向3家以上供應商發出詢價單,對一次性報出的價格進行比較,最后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
②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二)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1.定義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是指采購人組織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并實施相關風險控制管理的活動。
2.應遵循原則
(1)科學合理
(2)厲行節約
(3)規范高效
(4)權責清晰
3.責任劃分
(1)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采購需求管理各項工作,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責。
(2)主管預算單位負責指導本部門采購需求管理工作。
【解釋】
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三)《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1.制定目的
為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實現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目標。
2.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3.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需求管理適用本辦法。
4.例外情形
(1)采購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2)因采購人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實施采購的,可以適當簡化相關管理要求。
(3)由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和框架協議采購的需求管理,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5.施行時間
自202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一、概述
二、采購需求
三、采購實施計劃
四、風險控制
五、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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