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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老師:翟繼光 課程時長:01:00:02 11939人已學
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并承兌了一張匯票,乙公司不慎將該匯票丟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撿到該匯票后,以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在匯票上簽章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再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以匯票上有無權代理為由拒絕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無權代理為由拒絕付款。
問題:
(1)甲公司拒絕付款是否合法?(2)乙公司拒絕付款是否合法?(3)張某是否承擔票據責任?
解答:
(1)甲公司拒絕付款是不合法的。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上有無效簽章的,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甲公司的出票和承兌是有效簽章,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2)乙公司拒絕付款是合法的。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因此,乙公司不承擔票據責任。
(3)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因此,張某在匯票上的簽章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其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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