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那么,視同銷售收入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
問視同銷售收入對應的視同銷售成本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填報說明,第11行“一、視同銷售成本”:填報會計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稅法規定確認為應稅收入的同時,確認的視同銷售成本金額。本行為第12至20行小計數。第1列“稅收金額”填報予以稅前扣除的視同銷售成本金額;將第1列稅收金額以負數形式填報第2列“納稅調整金額”。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本文來源:云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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