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伙企業、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能否享受免稅收入優惠?可能一些會計小伙伴會有這樣的疑問。以下是政策的具體規定。
問投資合伙企業、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能否享受免稅收入優惠?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合伙企業、外國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所以納稅人從合伙企業、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類所得不可以享受免稅收入優惠。
(本文來源:海南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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