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休年假是勞動者的一種權利,可以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那么,在職期間未休年休假,離職后能要求單位補償嗎?
問在職期間未休年休假,離職后能要求單位補償嗎?
答: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x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本文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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