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物業共同交納水電費通常是一種比較常見的合作模式,可以降低管理成本,使得費用分攤更透明和公開。那么,企業與物業共同交納水電費,費用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規定請看以下內容。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本文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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