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勞務,核心是“無償”,即不需要任何經濟補償,比如慈善援助、志愿者服務等等。那么,企業無償提供勞務是否視同銷售?想必一些會計小伙伴會有這樣的疑問。
企業無償提供勞務是否視同銷售?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span>
(本文來源:吉林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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