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是一個正常流程。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是一種保護,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一種契約簽署。那么,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呢?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注意: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 溫馨提示:
簽勞動合同時,請仔細審查合同內容,確保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明確約定,不留空白;確保正式合同與口頭協議一致,避免“陰陽”手法。
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無據、明顯不合理的條款。對于“霸王”條款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過申請仲裁等主張條款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本文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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