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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2024-12-06 14:10:27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

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已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的省份,按照本辦法執行。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資源稅;

(三)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四)采油(氣)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五)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進行國土綠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態補水等生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六)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減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及時公布享受減征政策的納稅人名單;

(七)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情形。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資源稅。

農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第十八條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實際取用水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實際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稅和減稅。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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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責任編輯: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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