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比較常用的進項稅抵扣憑證,除此之外還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等。那么,接受捐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作為進項稅的抵扣憑證嗎?
接受捐贈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作為進項稅的抵扣憑證嗎?
答: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的無償捐贈行為,捐贈方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受贈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未用于不得抵扣情形,則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額。
(本文來源:山東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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