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那么,單位逾期繳納社保產生的滯納金,企業所得稅可以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的滯納金不屬于稅收滯納金,因此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本文來源:江蘇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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