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剛離開校園、邁入職場的小伙伴最近都會面臨簽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簽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哪些事呢?這份指南快收好!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維權難度。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本文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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