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屬于一種投資行為,需進行規范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那么,有人提出疑問了: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具體政策規定請看以下內容。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二)項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企業購買理財產品,若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
(本文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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