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銷售折扣是指企業在賒銷和商業信用的情況下,為了推銷商品和及早收回銷售貨款,而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優惠。那么,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業務應如何開具發票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規定:“二、計稅依據……(二)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本文內容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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